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2025-2027年度马金铺6号楼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一、比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医学生物学研究所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对“2025-2027年度马金铺6号楼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服务(编号:SSK-20241216)”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人参加本次比选,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
医学生物学研究所项目:请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作出具有针对性的方案。
1.项目范围: 2025-2027年度马金铺6号楼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服务
2.项目内容: 包含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所)选择第三方单位开展2025-2027年度马金铺6号楼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服务的全部服务内容,代理采购人办理电力交易入网注册相关事项,并在授权的代理期限内代理采购人完成所需用电量的市场化交易工作。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负责每月交易电量申报、交易、结算工作。(2)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及后期电力交易相关的全周期电力交易服务。(3)负责每月提供交易电量结算清单,明确交易电量和电价,并如实向采购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相关信息和资料。电力交易偏差100%由投标人承担。生物所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电费结算。(4)提供的购电服务不改变采购人原有的用电习惯、供电模式和供电质量,所有交易流程全权委托售电公司进行。(具体详见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供货期(或工期):合同签订后/日历天;本项目服务期限共三年,比选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每年单独签订代理服务合同,若上一年双方对代理服务无异议,下一年继续签订代理服务合同。
交货地点(或项目实施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灯盏花街16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
项目规模(或限额):/元;
3.质量要求:电价结算最高限价:月度偏差电量基准价均值Pd(交易当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平均价)+上浮0.01元/kwh。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采购人将于评标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投标人须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图样如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为以下三者之一:
(1)提供投标人2023年度及2024年度(或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2)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
4、如果投标人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或长期代理协议或二级授权,投标人授权若为二级授权还须同时提供上一级授权,若授权中明确规定不能转授权的,转授权无效,本项目不接受二级以下授权。
5、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比选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5年02月26日至2025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9点00分至11点00分,下午13点30分至16点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灯盏花街16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比选的投标人请持以下资料获取比选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规定的获取文件时间内至规定的获取文件地点现场获取招标文件或将上述资料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文件命名: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及邮箱)以可编辑word形式发送给采购人获取比选文件电子版。
五、响应文件递交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25年03月05日09:30以前(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灯盏花街16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采 购 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灯盏花街16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联 系 人:郑力
联系电话:13698748644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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